严逢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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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逢蓉律师亲办案例—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严逢蓉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9日 28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302民初397

原告:长沙*找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逢蓉,湖南嘉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生,汉族

原告长沙*找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找房公司)与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21日立案,原告于2023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找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逢蓉与被告**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找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27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7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9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21422日,原告与被告就湖南**项目(下称涉案楼盘)签订了《二三级联动客户推介服务合同》(下称合同,期限为2021.4.16.30)。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涉案楼盘推荐购买客户。原告推荐客户成功购买涉案楼盘情况下,被告向原告支付对应的佣金。何为推介成功,即一次性付款的客户需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贷款客户需签订买卖合同、付清首付款且开发商收到银行(公积金)放款。对于成功推介的客户,被告会与原告进行佣金的确认,形成成交结算单,并通知原告开具发票,待收到发票后在180天内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客户推介义务,成功为被告推介了9组客户购买涉案楼盘,原被告双方已对该9组客户对应的佣金270000元进行了对账确认,原告已于2022317日开具发票并于次日即318日将佣金对应的发票送至甲方处,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佣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佣金支付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财产保全保险费因双方事先在合同中无约定且该费用也并非原告方的必然损失,被告不认可该费用。

经审理查明:2021422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二三级联动客户推介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湖南**项目向甲方推荐购买用户;合作期限为202141日至2021630日。关于佣金结算,合同约定:1、乙方按推介售出高层住宅、别墅、商铺的累计成交额的套数与甲方结算推介服务佣金,结算佣金计算标准:难点高层户型(142m2N13栋精装房源),佣金标准为3万元/套,若难点户型当月累计销售套数小于10套时,当月佣金按照80%比例发放,如在2021年第二季度合作期间累计完成30套考核房源,则2021年第二季度佣金全部按照100%比例发放其他二期及三期高层户型,佣金标准为3万元/套;二期三期商铺,佣金标准为3万元/套。2、推介服务佣金(包括佣金及奖金)以一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6号为上月佣金结算日,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结算,在乙方推介有效客户成功购买湖南**房源单位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套成交物业的推介服务佣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推介有效客户成功购买的界定标准为:一次性付款的客户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甲方交齐全部房价款;银行按揭的客户成功认购并交齐首期房价款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银行按揭合同》,办理完全部按揭贷款手续后经甲方财务确认并收到全部房价款后。甲方应于收到经双方确认的成交结算单及乙方提供的同代理佣金业务一致的合法有效发票后的180天内支付推介服务佣金。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因甲方原因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对应付未付款项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为合同签订之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服务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其共为被告成功推介了9组客户购买房屋,每套佣金按3万元结算,佣金总额共计270000元,现被告未支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佣金数额以及违约金予以认可,但称财产保全保险费因双方事先在合同中无约定且该费用也并非原告方的必然损失,故不同意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代理人当庭陈述、《二三级联动客户推介服务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湘江**认购业绩确认单、湘江**可结佣清单明细、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长沙*找房公司成功为被告**房地产公司推介了9组客户购买房屋,每套佣金按3万元结算,佣金总额共计270000元,被告**房地产公司对原告长沙*找房公司主张的佣金数额以及违约金予以认可,被告应依约支付。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承担,该财产保全保险费属于因被告**房地产公司违约,原告长沙*找房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且未超过合理范围,故应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土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找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7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9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找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7220元。由被告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严逢蓉律师,手机号18942595207(微信同号),现为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擅长同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