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逢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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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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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逢蓉律师亲办案例—绕开中介私自交易,被告应支付中介报酬

发布者:严逢蓉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8日 7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11民初2048

原告:长沙*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逢蓉,湖南嘉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9年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鸣,湖南*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湖南*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长沙*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逢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鸣、刘*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25000(按房屋实际成交价125万元的2%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有购房需求,原告将案外人*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11003房的房源介绍给被告,并在2022717日晚带被告看房。看房完毕后,被告表示愿意购买,但前提是原告帮忙说服*将房价130万元下调。次日,原告又将被告与*约在店内一起商量房屋交易价格,最终商定被告以125.3万元购买该房屋,被告按照房屋交易总价的2%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各方约定在719日下午一起到签约中心(世茂环球金融中心21)签订买卖合同。719日下午4点半左右,*与被告一行人(包括被告男友,姑姐)均陆续到达世茂签约中心T3谈单室,三方开始就合同交易细节(如贷款事宜,还贷赎楼、过户、交房等)进行商定并签约。期间,趁原告经纪人均外出打印合同时,被告私下获取了房屋业主的联系电话。待原告经纪人将合同拿回谈单室让双方签字时,被告以银行卡转账额度受限,当天无法支付5万元定金为由要求第二天再签订合同,随后便离开了。此后,被告与*撇开原告,私自完成案涉房屋的交易,并拒绝向原告支付中介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从原告提交的《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来看,委托人为*,受托人为长沙市*广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而并非原告。因此,原告不具备居间买卖案涉房屋的权利。中介公司在居间行为发生前,需要获得原产权人授权委托后方能进行居间行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取得了案涉房产的授权文件。因此,原告并无权利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2062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等。湖南**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许可原告合法使用**等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20211117日始至20241116日止。

202267日,*(甲方、委托人)与长沙市*广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受托人,以下简称*广公司)、湖南**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丙方、品牌授权方,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约定:乙方为丙方的授权特许连锁经营商,丙方作为乙方的房产中介品牌授权方,甲方表示予以认可;甲方将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11003号房屋(权证号:7*****2,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独家委托给乙方提供出售中介服务,委托期限从202267日至202366日;甲方与购买人签订合同时由甲方按房屋出售价格的1%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因被告需要购买房屋,于2017717日添加原告工作人员*为微信好友,由*向被告推荐房源,*向被告推荐了案涉房屋。2017719日,*先后与被告及其男友微信聊天:1、确定购买房屋价格为1253000元;2、协商中介费12530元,按揭费7000元,最后确定两项费用共计18000元;3、约定当天下午3点半前往世茂环球金融中心21楼签约。被告、*到达签约地点见面后,拒绝在《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交易资金管理附属协议书等文件上签字并离开。之后被告、*绕开原告及*广公司以125万元的价格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买卖。2022815日,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202324日,*广公司与*签订《和解协议》,**广公司支付13000元。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中介费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原告与*广公司同为**公司的授权特许连锁经营商,共同享有*的房源信息。因此,原告是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的适格主体。被告与*由原告与*广公司安排见面后,拒绝在《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资金管理附属协议书》等文件上签字并离开。之后双方绕开原告及*广公司以125万元的价格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买卖。被告的上述行为有违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寻找房源、带看谈价等服务,履行了中介人的合同义务。被告利用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绕开原告直接订立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原、被告通过微信协商中介费12530元,按揭费7000元,最后确定两项费用共计18000元。本院考虑到银行按揭、房屋过户等手续系由被告自行完成,酌情判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中介服务报酬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严逢蓉律师,手机号18942595207(微信同号),现为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至今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擅长同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