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0日上午,被告黄某雇请原告在阳新县新港物流园区(阳新县韦源口镇)一厂房做木工装潢时,因不慎从高处摔落造成受伤,随后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湖北理工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天数9天。2021年11月10日原告经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伤后误工为240日;伤后一人护理为90日;伤后营养期限为90日(含后期取除内固定时间)、后期门诊复查、康复、对症治疗费约2500元、后期取除右跟骨内固定费用约10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黄某已给付完毕医疗费用,后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原告提供具体赔偿清单、大冶市人民医院(湖北理工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入院、出院、手术记录、病历复印件若干、鉴定费发票、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伤害,接受劳务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徐某各项损失计91147元;
刘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