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灿律师
刘灿律师
湖北-黄石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黄XX与阳新县XXX中心合同纠纷垫资款追回

发布者:刘灿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3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1月1日,原告黄XX与被告阳新县XXX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黄XX向被告阳新县XXX中心提供雪花啤酒,并向被告提供信用支持,垫资150,000元给被告,被告需在协议有效期内完成6,000箱雪花啤酒的销售任务。但从合同签订至2018年9月为止,被告方仅销售740箱,远低于合同约定量,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四条4.2款中约定,若被告方未完成协议约定销量,完成度在60%以下的,被告方返还折扣额的100%,即150,000元。现被告以实际行动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至今下欠啤酒款28,650元。原告找被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刘XX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被告XXX与原告黄XX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已实际履行,双方理应完全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合作协议书》解除的认定。鉴于XXX因内部股东承包,人员变动后不履行主要义务,黄XX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对其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上述协议自黄XX主张权利之日即2019年5月17日起解除。关于垫资款150,000元认定。因XXX在协议履行期内销售雪花勇闯、雪花清爽系列啤酒销量在60%以下,依据双方合同约定,XXX应返还黄XX垫资款的100%即150,000元。

刘灿律师:1388648110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现执业于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是优秀共产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2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