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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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银行住房贷款逾期未还,判被告支付贷款本金100,862.33元及利息

发布者:刘灿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6日 1228人看过 举报

2022-01-06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26日,被告舒XX、徐XX向原告中国XX申请住房贷款,两被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阳新县的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舒XX、徐XX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湖北XX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证盖章,合同约定:被告舒XX、徐XX向原告贷款180,000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按浮动利率的方式计算利息,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0%,以按月还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如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解除该贷款合同,宣布贷款本息提前到期。被告舒XX、徐XX将其位于阳新县兴国镇林峰街和东坡路交叉口XX一品华XX的房屋为该笔的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支付了180,000元的贷款,被告未依X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仍拖欠不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舒XX、徐XX辩称对欠款事实和数额无异议,提出系开发商的原因使一品华府成为了烂尾楼,被告故而停止了还贷,等房子可以装修的时候就会进行补交。拖欠银行贷款不是由于被告舒XX、徐XX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原告自己的责任,原告未经查证就和一品华府合作组建房贷,使得被告舒XX、徐XX购买了烂尾楼无法入住。截至目前,被告舒XX、徐XX已补交了所有房贷,请求法院将滞纳金19,897.40元和罚款5,341.10元退还给被告舒XX、徐XX,被告不承担律师代理费。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7,650元。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XX与被告舒XX、徐XX、湖北XX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舒XX、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XX支付贷款本金100,862.33元,律师代理费7,650元,合计108,512.33元;
三、被告湖北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舒XX、徐XX追偿;
刘灿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现执业于湖北朴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是优秀共产党员,刘灿律师拥有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黄石
  • 执业单位:湖北朴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22020101815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湖北朴德律师事务所
14202202010181548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