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5月25日,被告涂X因资金周转困难出具借条向原告翟X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2012年年底前还清。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上述50,000元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仅于2018年偿还利息5,500元,剩余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还。
另查明,被告牛X、涂X系夫妻关系,借条系涂X向原告出具,并一同签署了牛X的名字;被告涂X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判决如下:
被告牛X、涂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X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2年5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5,500元在应还款的总额中予以扣减)。
刘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