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说开去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刑事案件。法院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进行的判决。
本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逮捕,而提起公诉和审判时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里面反映出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的变化过程。现笔者结合本案的办理谈谈自己的体会,以飨读者。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这里面需要证明的是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本罪扰乱的是公共秩序。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其妨害的是司法活动。
其主客观表现是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其银行卡走帐,并按照上线指示将进入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指定帐户进行赃款转移。
二罪都是电信诈骗的下游犯罪,体现独立成罪的特点。
二、“天上不会掉馅饼”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是电信诈骗。
区别于传统的诈骗形式,电信诈骗具有“非接触”性这一特点。
本案的作案手法是引诱被害人冷某某下载EXMO数字货币交易平台APP,在这个平台上被害人进行投资,赚取高额佣金后却无法提现。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则以缴纳相关费用才能提现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高达116万余元。
在这里需要提醒广大网民朋友:不要轻信什么投资返还高额佣金,“天上不会掉馅饼”,真掉下来就是陷阱。
2021年8月16日
(作者:徐从义,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47683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