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从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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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作不起诉与无罪判决的关系

作者:徐从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898次举报


撤回起诉作不起诉与无罪判决的关系

徐从义

 

刑事诉讼中案件撤回起诉少之又少。一旦撤回起诉,案件多作不起诉处理。由于是少量,更有研究和探讨价值。现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将撤回起诉总结如下:

一、撤回起诉和撤诉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诉的启动者。原告在将诉启动到人民法院以后又反悔,不想诉了,程序上是允许原告撤诉的。这是民事法律在程序上规定的原告自由处置自己诉权的体现。

而相应地,刑事诉讼的诉的启动者是国家,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科以刑罚。

所以,起诉书的尾部都表述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如果把刑事诉讼比作一列加速运行的火车的话,那人民法院就是火车运行的终点站,需要由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结论性的东西,或判决或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两种判决形式:有罪或无罪。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进行了有罪判决,只有极少部分的案件出现了证据问题,案件判不了。

判不了,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当判决无罪。

但无罪判决,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需要进行国家赔偿。

那为了绕过无罪判决和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多进行撤回起诉。

二、撤回起诉是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回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撤回起诉。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也规定了撤回起诉。

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的案件大多做了不起诉,且多为存疑不起诉。

因为案件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再产生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案件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作出终局。

这实际上是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回流”。

也可以说,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实际上是案件无罪在人民检察字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2021年12月10日

(作者简介:徐从义,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1410736244。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5847683678。)


徐从义,现年50岁,联系电话:15847683678。内蒙古京蒙(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京蒙(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