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从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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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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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

作者:徐从义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818次举报

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

 

侦查是为了取得证据,锁定犯罪,而侦查是专门的司法活动,其措施有常规和非常规之分。

其中非常规的措施就是技术侦查措施。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加以探讨,以飨读者。

一、毒品犯罪案件多用到技术侦查措施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案件为共同犯罪,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名是贩卖、运输毒品罪。

由于毒品犯罪是重罪,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不供述的居多,就是人们常说的“零口供”。

不依赖口供是毒品案件侦办中司法机关的共识。

除了鉴定意见之外,毒品犯罪中经常会用到的就是技术侦查措施。

本案中侦查阶段用到了电话监听,让电话监听、银行转帐记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形成证据链,锁定案件犯罪事实。

在被告人不供认的情况对本案进行了重判。

二、技术侦查措施在程序法上的规定

刑诉法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中的第二章“侦查”,其中第八节,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共计4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

从程序法的规定上看,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从定义上看,技术侦查措施目的是为了侦破特定犯罪的需要。

这些特定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这是公安机关立案的。

检察机关立案的包括: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共同的特点是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举证、质证情况

对于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在审判阶段法庭的举证、质证,目前的通行做法是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法律依据见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2022年3月14日

(作者简介:徐从义,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1410736244。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5847683678。)


徐从义,现年50岁,联系电话:15847683678。内蒙古京蒙(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京蒙(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