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侦查措施在毒品犯罪中的运用
侦查是为了取得证据,锁定犯罪,而侦查是专门的司法活动,其措施有常规和非常规之分。
其中非常规的措施就是技术侦查措施。下面,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加以探讨,以飨读者。
一、毒品犯罪案件多用到技术侦查措施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案件为共同犯罪,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名是贩卖、运输毒品罪。
由于毒品犯罪是重罪,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不供述的居多,就是人们常说的“零口供”。
不依赖口供是毒品案件侦办中司法机关的共识。
除了鉴定意见之外,毒品犯罪中经常会用到的就是技术侦查措施。
本案中侦查阶段用到了电话监听,让电话监听、银行转帐记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形成证据链,锁定案件犯罪事实。
在被告人不供认的情况对本案进行了重判。
二、技术侦查措施在程序法上的规定
刑诉法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中的第二章“侦查”,其中第八节,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共计4条,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
从程序法的规定上看,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从定义上看,技术侦查措施目的是为了侦破特定犯罪的需要。
这些特定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这是公安机关立案的。
检察机关立案的包括: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共同的特点是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举证、质证情况
对于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在审判阶段法庭的举证、质证,目前的通行做法是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法律依据见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2022年3月14日
(作者简介:徐从义,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1410736244。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5847683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