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介要防止合同无效
徐从义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笔者代理的是被告方。原告起诉,要求返还中介费。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判决被告返还一半的中介费。
通过办理此案,笔者对职业中介有了更新的认识。现将认识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一、中介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民法典中规定了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现实中签订中介合同的往往都是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提供服务岗位,收取中介服务费。
二、职业中介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
上面提到了提供中介服务的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往往会在职业中介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这是法律禁止性条款。
那一旦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进行中介,收取中介服务费,而未申请行政许可,那就面临着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问题。
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委托培训的部分有效;另一方面,职业中介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生活中自然人以“找国家有编制的正式工作”而收取费用的,则是诈骗,是另外一个性质的问题。
(作者简介:徐从义,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1410736244。一个有着20年检察官从业经历的律师,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5847683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