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应当适当多写
律师辩护意见
徐从义
作为一名专业的刑辩律师,经堂会查阅法院刑事判决书。笔者发现在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叙写律师辩护意见的时候,往往都不展开进行,只写一个标题。笔者认为,应当有所改变,适当多写律师的辩护意见。理由如下:
一、辩护是与指控相对应的
在法庭上公诉人会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对应地,辩护人会发表辩护词。一正一反两个方面,是辩证法上的对立统一,目的都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
而起诉书和判决书都是上网公开的。公开是为了公正,便于社会大众监督,而公诉方的指控无疑是强势的,相比之下,辩护处于劣势。
如果判决书在表述律师辩护意见时不适当展开,无疑会加大这种对比,不利于公众看到案件全貌,不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辩护是防止公权力的异化
随着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辩护成为常态。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是国家机器,是公权力,公权力是强大的。对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弱小的。刑事诉讼中引入辩护律师,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异化。
体现在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的辩解往往是弱声。而如果这时“辩护人认为”再少写或略写,就使人无法全面倾听案件正反两方面的声音。
当然,这种多写不是绝对的,是在刑事判决书格式样本范围内的多写,是适当的多写。
2021年3月2日
(作者:徐从义,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一个有着近20年检察官从业经历的律师,电话:15847683678。)
徐从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