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的利与弊
徐从义
2017年,国家实行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写入“捕诉合一”办案机制。
从体制看,“捕诉合一”是检察院内设机构和具体职能整合而采取的措施。
像任何事物都有利与弊两个方面一样,“捕诉合一”也不例外。
一、利的方面。“捕诉合一”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心,有利于完善办案责任追究制。
二、弊的方面。“捕诉合一”最大的特点是“谁批捕,谁起诉”,那会造成员额制检察官先入为主,既然作出批捕决定,那就一定得起诉。
因为一旦不起诉就可能面临错捕,国家赔偿的可能。
而实际上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这2个月期间是完全可能发生证据变化的。而证据变化,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看到的证据与审查逮捕时不同,这是办案检察官不愿意接受的。
不愿接受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作出的就是“带病起诉”,为错案埋下隐患。
(作者简介:徐从义,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1410736244。一个有着20年检察官从业经历的律师,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5847683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