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从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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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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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的利与弊

作者:徐从义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04次举报

“捕诉合一”的利与弊

徐从义

 

2017年,国家实行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写入“捕诉合一”办案机制。

从体制看,“捕诉合一”是检察院内设机构和具体职能整合而采取的措施。

像任何事物都有利与弊两个方面一样,“捕诉合一”也不例外。

一、利的方面。“捕诉合一”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员额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心,有利于完善办案责任追究制。

二、弊的方面。“捕诉合一”最大的特点是“谁批捕,谁起诉”,那会造成员额制检察官先入为主,既然作出批捕决定,那就一定得起诉。

因为一旦不起诉就可能面临错捕,国家赔偿的可能。

而实际上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这2个月期间是完全可能发生证据变化的。而证据变化,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看到的证据与审查逮捕时不同,这是办案检察官不愿意接受的。

不愿接受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作出的就是“带病起诉”,为错案埋下隐患。

 

 

 

 

 

 

 

 

 

 

 

 

 

 

(作者简介:徐从义,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1410736244。一个有着20年检察官从业经历的律师,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电话:15847683678。)


徐从义,现年50岁,联系电话:15847683678。内蒙古京蒙(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京蒙(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