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涉黑案不可忽视的问题
----王某凯涉黑案办案总结
内蒙古铭川律师事务所 祁由分、徐从义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由此,拉开了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序幕。而人民群众最直观的感受是,各地大街小巷横幅标语成片:“重拳出击,扫黑除恶”、“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等。
在这一大背景下,全国律师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接受委托,进行辩护。特别是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涉黑案”)。
内蒙古铭川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凯近亲属的委托,并经王某凯本人同意,指派本所律师祁由分、徐从义担任王某凯涉黑案一审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二辩护人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王某凯涉黑案拟作不起诉的律师意见》。2020年2月29日,检察机关对王某凯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凯被释放,走出看守所。
王某凯涉黑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总结办理涉黑案工作经验,现将该案办理情况分3方面总结如下:
一、王某凯涉黑案的基本情况
该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立案侦查,案由为芦某治、周某新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7罪。
该案涉嫌犯罪11起,涉嫌违法4起。
其中王某凯系第6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计4个,分别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和非法拘禁罪。
侦查终结后,该案于2019年8月7日移送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王某凯涉黑案的办理情况及律师意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先后两次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二辩护人会见了王某凯,查阅了该案的侦查卷和两次补充侦查卷,对该案证据有了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关于王某凯涉黑案拟作不起诉的律师意见》,递交检察机关。意见认为:王某凯涉嫌犯罪部分已超过追诉时效,涉嫌的4个罪名达不到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有以下3个方面:
(一)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已超过追诉时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
首先,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开设赌场罪,王某凯系情节一般,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认定本起犯罪时间是2012年秋天,追诉时间为2017年秋天,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
其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罪,王某凯系情节一般,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意见书认定聚众斗殴共计4起,其中王某凯涉嫌聚众斗殴两起,其中第1起时间是2011年3月24日,第4起时间是2013年8月30日,追诉时间分别为2016年3月24日和2018年8月30日,均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
第三,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王某凯系情节一般,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意见书认定本起犯罪时间是2012年秋天,追诉时间为2017年秋天,已超过追诉时效。
(二)认定王某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意见书认定王某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积极参加者”,但证据中涉及王某凯的仅有一份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由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对独立犯罪的又一次重复评价,故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聚众斗殴罪第4起,已作出判决且执行完毕,不应当再对王某凯加以追究
聚众斗殴罪第4起,证据显示:2014年6月23日已由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了王某凯等3人的刑事责任,且已执行完毕。
因为对比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正文部分,二辩护人发现:从作案时间、手段、地点、被害人等与聚众斗殴罪第4起认定完全一致。
故,二辩护人认为,由于本起认定已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执行完毕,刑法不能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重复评价。
此外,王某凯在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家庭造成的危害,其真诚悔过,积极参加当地蓝天救援队,义务参与救援,已改邪归正,为社会所接纳。这是王某凯的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王某凯涉黑案律师办案体会
王某凯涉黑案不起诉,案件在检察机关作了终局。掩卷之余,二辩护人体会到:涉黑案的办理要打好基础,抓住关键,勤于沟通。具体有以下3个方面:
第一、阅卷是办好刑事案件的基础
该案是涉黑案,犯罪嫌疑人、作案起数和罪名较多,侦查卷及两次补充侦查卷共计51册。
面对大量证据,阅卷是头等大事。二辩护人的做法是:首先以意见书为基础,将意见书中涉及到王某凯的罪名和起数重点标注出来;其次,以犯罪嫌疑人和罪名、起数为横向和纵向坐标,将全案涉嫌犯罪和违法的情况列表,一目了然。正所谓“千言万语不如一表在手”。同时,注意在列表时突出王某凯的涉案情况;第三,在列表完成后,制作《王某凯涉黑案律师阅卷报告》,将卷宗中涉及王某凯涉嫌犯罪和违法的部分进行摘录,做到既有宏观,又有微观;既全面准确,又重点突出。
第二、办理涉黑案要注意追诉时效问题
在阅卷的基础,二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很快发现该案的关键问题:追诉时效问题。
刑法规定追诉时效,不是放纵犯罪,而是对于经过一段时间的犯罪,行为人没有再实施新的犯罪,法律认为此前被行为人破坏的社会秩序已经得到修复,行为人已经改过自新,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再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涉黑案较之其他刑事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人数众多、参与人之间交叉作案,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往往有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所谓“一战成名”。
另一个特点是:由于该案距公安机关立案时已经过去八九年时间,由此带来的证据问题是:言词证据较多,实物证据较少。而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时间久远造成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都使得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律师辩护的辩点所在。
第三、注意在审查起诉阶段勤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刑诉法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复制查阅案件卷宗。也就是说,当辩护律师拿到卷宗时,实际上你是在和检察官同时办案。不同之处在于:检察官是指控犯罪,律师是在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点就是:检察官员额制,一个检察官手头往往有多个案件同时办理,这意味着花费在律师所辩护的案件上的精力往往有限;而律师则不同,办理这一个案件,更专心专注。
正为此,律师不能坐能案件提起公诉,而是应当勤与检察官沟通,帮助检察官办案,努力说服检察官,靠书面材料,而不是口头。
在办理王某凯涉黑案过程中,二辩护人将案件事实和证据梳理形成文字材料交与检察官;在两次退查重报后形成最终的律师意见,从而以扎实的工作赢得检察官的信任和尊重,控辩双方形成对案件的共识。
2020年3月3日
附:徐从义律师电话:15847683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