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对枪支管控十分严厉的国家,刑法中涉枪犯罪包括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
2018年4月,我代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被告人为4人,系简单共同犯罪,我为其中的第三名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以下简称某丙)。
公安侦查阶段,某丙供述从网上买卖枪支5支,其中气枪3支,军用枪支2支;子弹3000发。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某丙的罪名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其中枪支为3支气枪,子弹为2000发。
经阅卷,我认为,其中的2支气枪进行了重复计算,实际上为1支;另外一支气枪没有物证,缺少上下线的言词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
人民法院最终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某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认定枪支为气枪一支,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子弹数量以实际扣押到案的为准,最终认定为937发。
本案的成功办理较好地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