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昭英,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昭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自2019年某月以来,被告人某某利用某被害人想达到伤势鉴定结果对自己有利的心理,称其认识各级某部门领导和某地法医,能够帮助某某改变伤势鉴定结果,趁机向某被害人骗取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某日,被告人某某以请领导吃饭、送烟跑关系为由,向某被害人分次骗取人民币2000元和5000元,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某某。被告人某某骗得财物后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
2、后被告人某某以向某地法医跑关系更改伤势鉴定结果为由,再次向某被害人骗取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某某。被告人某某骗得财物后均归于个人使用。
3、后被告人某某与其朋友一起吃饭后,虚构其为某被害人跑关系而与某部门局领导吃饭,要求某被害人支付请客费用人民币2600元,被害人通过微信分次转账给被告人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再某麻将馆被抓获。
被告人某某的家属已退出人民币29600元,并取得某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某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不起诉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某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家属已代其退出29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昭英提出被告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29600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9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昭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