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英,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为与被告(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某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诉前引调无果,本院于2024年1月某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3年3月某日某时许,被告驾驶小型轿车违反交通信号(闯黄灯),与原告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三、原告请求判令(经变更):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99988元、护理费9656.92元、交通费1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36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医疗费57454.66元、误工费2364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6419.2元、伤残鉴定费1900元,合计492608.38元,扣除交强险198000元、被告垫付4500元,尚应支付290108.38元。
四、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五、司法鉴定意见。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本院确认的原告各项合理损失:
1、医疗费57454.6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8天×100元/天=3800元;
3、护理费38天×197.08元/天+(60-38)天×197.08元/天×50%=9656.92元;
4、营养费120天×30元/天=3600元;
5、交通费1140元;
6、误工费120天×197.08元/天=23649.6元;
7、残疾赔偿金74997元/年×20年×20%+被扶养人生活费(47762元/年×7年+47762元/年×8年)×20%÷2=371631元;
8、精神抚慰金10000元;
9、鉴定费1900元。
以上合计482832.18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合理合法,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2832.18元-交强险赔偿198000元-已支付4500元=280332.18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并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0332.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昭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