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昭英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5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2021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昭英,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底,被告人姚某在抖音上看到收购银行卡信息后,通过微信添加收卡人(身份不详),后其在义乌市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快递给收卡人,收卡人承诺给其好处人民币200元,截至案发,被告人姚某仍未收到赃款。经查,涉案银行卡内共流入资金人民币21.3万元,其中4.8万元系被害人徐某被电信诈骗的金额;涉案银行卡内流入资金人民币26万元,其中8万元系被害人朱某被电信诈骗的金额。
被告人姚某于2021年3月31日在义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姚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庭审中,公诉机关明确在被告人姚某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可对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徐某的陈述,银行卡开户信息及流水,到案经过,被告人姚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