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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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倪XX、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

发布者:王昭英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8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英,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XX,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韦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XX、庞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倪XX、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英、被告倪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XX、庞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准许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伤残重新鉴定申请,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的意见,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XX的膝关节损伤及颅脑损伤所致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8年11月15日17时05分,倪XX驾驶车辆左转弯时,与行人李XX由北向南右侧走在斑马线上时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李XX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倪XX驾驶小型轿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礼让,负事故全部责任;李XX不负事故责任。

三、受害人概况:李XX,系行人。

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

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五、司法鉴定结论:

经李XX的丈夫王XX委托,金华某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X号鉴定意见:1.李XX的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头皮血肿,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诊断明确,本次交通事故中人体与车辆碰撞、摔跌等暴力作用可形成;2.李XX外伤致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构成十级伤残;3.李XX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经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鉴定意见:李XX目前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与本次事故系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人体损伤X(拾)级伤残;李XX系交通事故致左膝前叉韧带断裂,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侧额、颞叶脑挫伤等,目前遗有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50%)的伤残等级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标准评定为十级。

六、治疗经过:事故发生后,李XX在东阳市人民医院、东阳市中医院门诊治疗,及在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日,共花费医疗费52295.5元。

七、垫付情况:被告倪XX垫付医药费987.4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10000元。

八、原告的诉请及被告的辩称意见:

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请,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218272.4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19757.6元,误工费24607.8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5400元,医疗费52295.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11.38元,鉴定费52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

被告倪XX答辩称,被告倪XX在事故中垫付了987.4元医药费,对整个事故发生经过及被告倪XX全责无异议,被告倪XX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范围内,被告倪XX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被告倪XX所驾驶的小轿车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属实。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范围内,对事故经过和事故责任定有异议,应当建议是1:9的比例。对原告起诉所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是按照受理之日的标准计算为110016元;误工费136元/天*180天是24480元;护理费,其中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已包含在医疗费中,在费用清单第四页,保险公司不予赔付;非住院期间按照75元/天*30天是2250元;营养费认可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450元;精神损失费是2000元;医疗费认可50679.84元(不包括被告倪XX、保险公司垫付的医药费),其中3200元属于非医保部分,不予赔付;残疾辅助费511.38元以及鉴定费5200元,不属于保险范围内。

九、本院确定原告李XX各项合理损失:医疗费52295.5元(包括被告倪XX垫付的987.4元及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4607.8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19757.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8.5元,鉴定费26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17619.4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交警部门认定倪XX负本案事故全责、李XX无责,符合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XX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万元,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尚应支付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92904.62元,合计202904.62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非医保部分用药酌定2114.78元和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倪XX承担,扣除已垫付的987.4元,尚应支付原告赔偿款3727.38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11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赔款92904.62元,合计202904.62元。

二、被告倪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赔款3727.38元。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昭英律师,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义乌人,中共党员,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曾办理过多起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7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