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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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王昭英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10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郑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英,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原告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9月份开始,原、被告双方开始生意往来,被告在原告处下单购买货物,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货物发送至被告处,但截至今日,被告尚拖欠货款124947元,但被告始终拒绝支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494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4000元。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494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马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裤子、袜子等纺织品,并陆续支付货款。2020年11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1947元;同日,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的股东,并承诺:自愿承担为了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了货款27000元给原告,尚欠124947元至今未予清偿。

另查明,原告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为了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了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单三十一份、借条一份、支付宝转账记录打印件一份、原告的股东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124947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4947元(以124947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花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

王昭英律师,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义乌人,中共党员,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曾办理过多起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7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