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XX,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陆良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1年7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昭英,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1]2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20日左右,孙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董XX商量,让董XX办理两张银行卡帮助转账,并告知帮忙转账的钱为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所得的钱,每转五万元钱给董XX200元好处费。为牟取好处,被告人董XX在明知让其帮忙转账的钱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孙某转钱。经查,2021年05月15日至5月30日期间,被害人葛某在义乌市稠城街X门X室内在“XX财富”APP平台网站上以押单双的方式投注被骗500万。其中,在5月26日17时许,葛某将一笔50000元的钱转入到董XX的账号内,董XX在收到钱后将这50000元分两次从工商银行卡内充值到微信内,并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将50000元转给了孙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内。次日,孙某转给董XX200元好处费。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董XX被警方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葛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张某、马某、孙某的证言,光盘数据,提取笔录,书证照片,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物证照片,归案经过,被告人董XX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董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炳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辩护人王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董XX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董XX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退赔受害人的损失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董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XX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人民币5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葛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昭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