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庆团队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9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爱德堡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战XX孕12周在爱德堡医院处定期产检,2017年9月4日00:30分因腹痛到上诉人处就诊并住院,期间突发胎盘早剥,胎膜破裂,4:10经紧急剖宫产产出一男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诉人医护人员多次询问二被上诉人是否对死亡新生儿进行尸体解剖均遭拒绝,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廊坊爱德堡医院在对患者战XX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战XX之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类型(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在上诉人不认可矛盾重重的司法鉴定意见、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拒绝了上诉人的申请,判决上诉人承担战XX本人生产前后的医疗费用10437.36元、战XX本人住院期间伙食费1100元护理费1100元营养费550元、新生儿死亡赔偿金610960元、新生儿丧葬费32633元、鉴定费15000元的50%共计336390.1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一、本案系侵权纠纷,但上诉人对战XX本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战XX本人生产前后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该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具体见该法第二条。2、战XX在上诉人处住院待产期间突发重度胎盘早剥,围产儿死亡发生率47%-87%,同时可造成产妇多种严重并发症。在这种危险情况下,经上诉人全力抢救,虽新生儿死亡,但成功挽救了产妇战XX生命,战XX健康出院亦未发生其他后遗症。因此,上诉人未侵犯战XX任何民事权益,不存在侵权行为。3、战XX与上诉人之间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发生以下法律事实:战XX在上诉人处待产、新生儿出生、新生儿死亡、战XX本人健康出院。如果经司法鉴定,上诉人对新生儿的死亡存在过错,则二者存在侵权关系,战XX夫妻可以新生儿继承人身份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因该侵权行为与战XX、爱德堡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行为相竞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虽然战XX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之诉,但是该诉与战XX、王XX以新生儿继承人身份提起侵权之诉之间,只能择一。一审中,被上诉人同时主张两个竞合的法律关系的诉求,一审法院均以侵权关系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在委托司法鉴定时出现委托鉴定事项不明,导致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委托鉴定事项与被鉴定人不符,鉴定意见相互混淆且矛盾。1、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前提应当是基于战XX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被侵权人及被鉴定人应当是战XX,而不是战XX之子。2、如果战XX及王XX以新生儿继承人身份提起主张新生儿死亡赔偿金的侵权之诉,委托鉴定事项应有“战XX之子的死亡原因,廊坊爱德堡医院对战XX之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相关内容,被侵权人及被鉴定人应当是战XX之子,而不是战XX。3、司法鉴定中心擅自将战XX之子列为被鉴定人,属于超越委托事项进行鉴定。4、鉴定中心在未对战XX之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虽明知战XX之子未进行尸检的责任在于战XX、王XX拒绝尸检,且鉴定意见书也明确说明“因未能尸检,故该患儿的确切死亡原因目前尚不能完全明确。”“胎盘早剥非医源性损伤引起,与患者自身因素有关,胎盘早剥可引起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出血、胎儿宫内死亡、新生儿窒息等诸多产科并发症,属于目前难以完全避免的产科分娩风险之一,临床诊治难度大、风险高。”但是鉴定意见却为“廊坊爱德堡医院对患者战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战XX之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类型为同等因果关系”,其鉴定意见与鉴定过程陈述内容自相矛盾。三、一审法院在未批准上诉人重新鉴定申请的情况下,未对鉴定意见书组织质证,径直依据鉴定意见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法定程序。1、上诉人曾申请对战XX之子进行明确死亡原因鉴定,在此基础上对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被申请人拒绝,该鉴定未能进行,一审法院亦未依法指定鉴定。2、上诉人认为本案中新生儿因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窒息的原因及抢救过程上诉人是否有过错是关键。窒息的原因可能是本身发育不良、母体疾病原因、医疗机构的原因,或者相互作用而造成。完整的病历鉴定材料才能正确判断窒息、死亡的原因、抢救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但死亡原因的确定最主要和直接的判断方式仍是病理解剖。鉴于被上诉人不同意解剖,因此窒息原因以及是否与医院诊疗过程有关并不能确定。医院按照正常待产的处理方法接诊,检查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明显过错。鉴定意见中新生儿死亡的原因“无法查证”、“无法明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却做出了“同等因果关系”责任认定,该意见对未进行新生儿尸检对鉴定意见的影响程度没有进行说明,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事实和科学依据,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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