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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救援中心等与赵XX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发布者:高庆团队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3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北京市X医院、北京市X救援中心(以下简称X救援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李X、赵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5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李X、赵XX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北京市第二医院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所采取的诊疗措施无不当之处,不存在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北京市第二医院不存在医学建议及告知不充分的情况。患者赵X及其家属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在北京市第二医院就诊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发病前情况,严重影响了医生对患者病情及预后的判断。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科学,疾病的发生存在突发和不可预估性,是否存在诊疗行为不当,不能根据患者预后结果进行推断。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二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赵X的死亡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审理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北京市第二医院对患者赵X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赵X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X救援中心对患者赵X的医疗行为亦存在过错,与患者赵X死亡之间存在轻微--次要因果关系。因此,北京市第二医院和X救援中心应当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北京市第二医院所提其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所采取的诊疗措施无不当之处,不存在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等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过错参与度,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人一审出庭时称X救援中心是否判断患者为“癔症”这一问题影响其责任程度,如该事实成立,则为次要责任;如该事实不成立,则为轻微责任。就该事实,赵XX、李X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X救援中心在接诊时有过患者为癔症的考虑,因此结合鉴定结论及鉴定人的出庭答复意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一审法院酌定X救援中心的过错参与度为30%,北京市第二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10%,并无不当。X救援中心所提己方医务人员在接诊是全面考虑患者病情的各种可能,但经心电图检查排查后,并未诊断患者为“癔症”,一审对此认定错误等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医疗保障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并不具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因此,X救援中心所提赵XX、李X已获得报销部分的费用应从其赔偿数额中冲抵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即使赵XX、李X已获得部分医疗费用的报销,但该部分报销系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相关单位与赵XX、李X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二医院、X救援中心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3元,由北京市第二医院负担15122元(已交纳),由北京市X救援中心负担7611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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