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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雅云等与中国医学科学院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高庆团队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5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X、沈X、曹XX诉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X医院(以下简称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及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户XX、王X,被告X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沈X、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66756.81元、家属陪护误工费10121元(两个人陪护,住院13天,按北京市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467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住院13天,每天150元标准)、丧葬费50802元(北京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8467元计算6个月)、死亡赔偿金436842元(北京市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406元×7年)、交通费97元、饭费175元,合计666133.81元,按被告70%责任程度计算,本项诉讼请求合计466294元;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3.判令本案鉴定费865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患者沈某某,73岁,2014年5月15日,因胸闷、胸疼到被告X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建议住院做搭桥手术治疗,患者于当日入住X医院心外科。住院期间院方为患者进行检查治疗,5月21日,院方建议将患者先转入心内科行颈动脉支架植入术,之后再行搭桥手术。5月22日下午,根据院方建议患者转入心内科,5月23日上午,院方为患者行颈动脉支架植入术,于右颈内动脉、左颈内动脉、左椎动脉、左锁骨下动脉各置入支架一枚,术后患者即发生左侧头痛并加重、右侧肢体活动不灵活等症状,转至CT室过程中出现呕吐并伴有血性液体,神志不清,CT检查提示左侧大面积脑出血。院方告知原告(患者家属)患者脑出血、病情危重,原告要求院方全力抢救,并同意了院方的建议,由X医院医务科协助联系宣武医院,于当日中午转至宣武医院神经外科ICU继续抢救。本次住院期间共计8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X医院赔偿原告沈X、沈X、曹XX医疗费37122.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交通费48.50元、护理费850元、死亡赔偿金218421元、丧葬费254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332492.88元。
二、驳回原告沈X、沈X、曹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9元,由原告沈X、沈X、曹XX负担3549元(已交纳),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X医院负担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8650元,由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X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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