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庆团队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8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仁和医院赔偿我方各项损失XXX.74元(具体损失为:医疗费1729.74元、护理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90元、死亡赔偿金XXX元、丧葬费50802元、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持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仁和医院承担。事实及理由:患者孙XX于2015年3月3日晚24时许,因“胸闷”由救护车急送入仁和医院急诊就诊,后被收入仁和医院心内科,并于2015年3月4日2:40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源性猝死。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法源鉴定中心)鉴定,仁和医院有两种责任比例情形,如果叠加的话,最高责任比例是100%。另外,仁和医院没有让患者进行尸检,没有让患者亲属签字。故我方确认仁和医院的责任比例为100%。为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故我方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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