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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等与北京市仁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高庆团队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6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原告孙XX与被告北京市仁和医院(以下简称:仁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王XX,原告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仁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孙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仁和医院赔偿我方各项损失XXX.74元(具体损失为:医疗费1729.74元、护理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90元、死亡赔偿金XXX元、丧葬费50802元、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持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仁和医院承担。事实及理由:患者孙XX于2015年3月3日晚24时许,因“胸闷”由救护车急送入仁和医院急诊就诊,后被收入仁和医院心内科,并于2015年3月4日2:40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源性猝死。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法源鉴定中心)鉴定,仁和医院有两种责任比例情形,如果叠加的话,最高责任比例是100%。另外,仁和医院没有让患者进行尸检,没有让患者亲属签字。故我方确认仁和医院的责任比例为100%。为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故我方诉至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北京市仁和医院赔偿原告陈X、原告孙XX医疗费778.38元、交通费40.50元、死亡赔偿金611910元、丧葬费22860.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500元,共计:658089.8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北京市仁和医院赔偿原告陈X、原告孙XX鉴定费6750元;
三、驳回原告陈X、原告孙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0元,由原告陈X、原告孙XX负担807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仁和医院负担10381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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