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庆团队 时间:2020年05月22日 5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2017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汽车融资租赁。2017年1月24日,双方签订《XX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编号:672XXXX6492,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抵押合同》(编号:672XXXX6492,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89533元融资款用于购买华晨鑫源斯威X7轿车一辆,该车以融资租赁方式交由其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共36期,每期3089.68元,该车辆作为抵押物向原告提供担保。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支付4期租金后即不再支付,并经催要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租赁合同》11.1、11.2及11.4的约定,原告可追索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且对已到期租金,可以每逾期一日按1.2‰的标准收取滞纳金。被告需要承担因追索本合同项下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还需承担租金、滞纳金、因追索合同项下权利所产生合理费用等所有应付款10%-20%的违约金。另依据《抵押合同》7.1的约定,原告可与被告协商对抵押车辆进行折价以抵偿合同项下所欠债务或对抵押车辆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清偿所欠租金98869.8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1112元(按每日欠租总额的1.2‰的标准,自2017年6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5日,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因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4、被告支付违约金20496.4元;5、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车辆(登记编号:豫J×××××,车架号:LM6AFAAP7HX012300)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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