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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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追回投资款47万元(张某,宁某与李某合伙纠纷)

发布者:高国仓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2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2年7月8日原告通过另一原告宁某认识被告,被告向原告陈述其在兰州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希望二原告投资50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就可以回本,两三个月开始产生利润,二原告分别于7月9日、7月10日向被告转入10万元,共计47万元,2012年8月,二原告在被告邀请下一起去兰州看工程,被告找了几个荒地荒山,向原告表明这就是要开发的兰州新区,原告在兰州住了7、8天,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加强投资,原告通过在天津的一个朋友借了25万元,并通过原告配偶的账户在2012年8月30日取出现金,当天下午4点半交给被告,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没有工程任何消息,原告无奈只有返回家中等待,2013年6月原告又去兰州看工程,由于被告还是不愿与原告签订合同,同时工程也没有任何消息,6月23日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被告共计收到原告投资兰州新区土石方工程生意资金47万元,收条出具后,被告以找承包工程的公司带原告去看工程为由离开宾馆,原告又等了一个多月,因身上钱花光了,只能回家等待,就这样每年原告反复跑兰州,一直到2015年,原告要求退还投入的资金,被告承诺愿意退钱,但一直推诿。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返还二原告投资款共计4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办案经过:本案接受委托后,律师为当事人梳理了相关证据,总结案件难点:1、时间久远,难以收集有效证据,2、目前证据仅有收条,而本案系合伙纠纷,收条内容无法反映是否解除合伙关系,是否进行了合伙清算,3、合伙项目目前情况。根据难点,律师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形成诉讼策略。庭审中,针对对方提出合伙项目真实存在,且投资款已经使用,律师请求法庭依法核实投资款去向,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查明案涉投资项目现状。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在民事经济活动中,律师介入越早,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在合伙纠纷中,首先确定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投资资金流向,明确案件是通过民事途径还是刑事途径解决,其次,如双方未进行合伙清算,只能根据双方证据进行清算,按合伙约定承担盈亏。


高国仓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重庆市法学会会员,现执业于重庆童和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善于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潼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童和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7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人身损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