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4年6月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潼南区梓潼街道办XX项目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款支付方式、逾期支付违约金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7年12月进行了竣工验收。2019年1月,双方对剩余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4039627.67元。之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405187.63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5187.63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8日以1283998.8元为计算基数,2020年7月29日后以1405187.63元为计算基数);二、驳回原告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46元,由被告重庆驰华亿立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办案经过:本案在办理委托后,代理律师仔细审查了双方签订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表、竣工图、验收意见书、环保批复等证据,并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双方结算尽管未有被告公司盖章确认,但该结算表中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其行为是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属有效行为。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案涉结算必须通过被告股东会表决,案涉的工程结算有误,明显高于市场价,应当重新结算或委托鉴定,双方针对结算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依法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本案证据较为齐全,唯一需针对近些年法律进行修改的部分注意更新,如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尽管不是司法解释,但对于工程类案件在川渝地区有极大的参考意义。
高国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