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7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违约金按10%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装修材料。2019年3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165196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
判决结果: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经营部支付材料欠款165196元及违约金1651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首先,律师审阅了当事人的全部证据,1、发现合同系当事人与第三人签订,并没有被告公司盖章,因此,调取了案涉工程的相关证据及相关判例,发现了第三人与被告相关的关系证据,2、第三人出具的结算欠条并无被告盖章确认,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需继续补充相关材料送货小票,3、针对案款后续执行,代理律师申请了诉中保全。其次,该案在庭审中,被告提出了原告送来的装修材料并非合同约定的范围,代理律师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通过对原告提供的多达300张的手写签收小票的举示,进一步明确了送达材料为第三人代被告签收,结算。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且在执行中款项全部兑现。
律师观点:律师为第三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针对案件存在的风险进行提前预判,本案中,首先存在合同主体不明确的风险,其次,办理结算也存在瑕疵,在合同存在,被告也认可第三人身份的情况下,被告辩称部分装修材料未在合同范围内,代理律师通过对原始手写证据签收小票的仔细确认,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对案涉工程采取了应收账款保全,保证了生效判决的完全履行。
高国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