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润滑油,欠货款49,163元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清偿。
判决结果:被告罗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倪然货款49,163元及利息(利息以49,163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办案经过:本案由于当事人是通过微信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易,导致没有书面证据,同时也没有对方的基本信息,代理律师通过对方姓名以及户籍地查询到身份信息,确定了本案被告,提起诉讼,由于双方通过微信交流,代理律师按照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规范,将相应证据形成书面形式,向法庭举示,最终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请。
律师观点:本案体现了现在案件的一个新特点,即现今社会大量民事活动都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合同也愈发被公司使用,在这种背景下,一般个人均不了解如何收集证据,确定对方信息,这就要求律师一方面需要熟悉相关的网络交易规则,另一方要体现律师的专业素质,在查询信息,收集、规范证据方面提供服务,将客观事实转化为可视的证据,并依据证据向法院进行阐述。
高国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