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来原告处购货, 黎X说其合伙经营XX火锅店,需要大量冻货、调料、干货等货品,双方约定每次由火锅店员工等向原告要货,货款由原告结算后向被告催收,再由火锅店支付给原告。货款通过XX火锅店经营者、XX公司、XX等账号向原告转账支付。因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原告终止供货,后原告要求被告结清全部货款,被告一直推诿拒不支付。
判决结果:一、被告重庆XX公司、焦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潼南区发银冷冻肉产品经营超市支付货款92010.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9201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潼南区发银冷冻肉产品经营超市支付货款266055.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6605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3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潼南区发银冷冻肉产品经营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8.99元,减半收取3404.5元,由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办案经过:本案在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为当事人分析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由于被告火锅店属于个体工商户,且已经注销,只有起诉其经营者和合伙人,但是由于其存在众筹的情形,因此不宜追究过宽,最终确定只起诉经营者和投资的餐饮公司,其次,在详细审查了当事人的证据,律师发现由于当事人主要做冻品零售,长期未养成签订合同或者办理结算的习惯,导致本案证据缺乏,因此律师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通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话的形式确定了结算的事实,明确了结算金额,最后辅以当事人送货签收的送货单,形成证据链,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焦X辩称仅是餐饮公司的股东,餐饮公司辩称与原告未办理结算,但通过我方举示的证据,以及相关判例,不仅明确了本案的结算金额,同时,代理律师充分阐述了焦X与餐饮公司内部是何关系并不影响其对外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观点:本案主要难点在于当事人未形成工作留痕的习惯,导致证据收集困难,同时大量的送货单并未经过整理,给代理律师增加了难度,因此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必须注意签订合同并约定办理结算的方法,从第一步就规避相关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国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