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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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潼南区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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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确认了房屋所有权归属,价值60万元(陈某与白某等婚姻家庭纠纷)

发布者:高国仓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2日 27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罗某与前夫陈某于1994年8月1日在铜梁区高楼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原告系二人婚生子,2009年2月27日,罗某与陈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夫妻双方在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X栋X单元XX的住房所有权归陈某,男女双方自愿放弃。男方终身有该住房的居住权,夫妻双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对该住房进行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等”,现由于陈某已于2018年12月27日去世,原告需要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故需要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决如诉请。

判决结果:确认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路XX号XX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交纳2900元,由被告罗某、白某、郑某、陈某共同负担。

办案经过:本案在委托后,律师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查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确定了适用的相关法条,代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针对双方争议焦点:一、住房是应该依赠与合同关系由原告取得所有权还是依法定继承由继承人依法分割,二、被告能否依法定继承取得争议房屋的份额,三、被告是否享有争议房屋的居住权,四、本案是否涉及时效经过的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我方向法院提交了书面代理词,充分阐述观点,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请。

律师观点:2019年对于此类案件的适用的相关规范以及裁判观点在现在已经发生改变,现在通行的裁判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赠与第三人,实际并不是一个赠与协议,而是离婚双方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协议,即利益归于第三人的财产分割协议,前者涉及的合同双方为夫妻与第三人,后者的合同双方仍为夫妻双方,此时,适用的不再是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而是附人身关系变更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关规定,当然,对大多数案件的处理结果而言,不会发生变化,唯一需考虑的是房屋未过户情况下,第三人死亡的情况,此时,是按赠与合同不能履行而行使撤销权,还是附人身关系变更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撤销,进而适用遗产继承规范,需注意辨析。


高国仓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重庆市法学会会员,现执业于重庆童和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善于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潼南区
  • 执业单位:重庆童和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7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人身损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