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2日,原告李某通过个人账户向案外人孙某借出35万元,2014年8月6日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该35万元系双方共同出借给案外人,各自出借金额均为17.5万元,但因为35万元资金均系二原告借出,二被告未实际出资,因此双方明确二被告借出资金系二原告垫付,垫付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协议签订当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原告现金13.5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垫付的13.5万元,被告多次表示愿意偿还,但一直不予履行。
判决结果: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办案过程: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审查了当事人的证据,发现其协议有多处约定不明,对偿还条件约定为被告放弃向案外人追偿后,同时关于被告与案外人案件的相关情况不明,于是律师引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并在立案后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证据,其次,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其协议明确为资金来源为贷款,告知当事人该借款资金来源问题导致只能要求偿还本金和资金占用利息,最后,在庭审中针对对方提出偿还期限未到等观点,代理人依据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充分阐述,有力的反驳了对方的观点,并出具了代理词,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向审判长充分阐述当事人的意见,最终,审判长采纳了我方全部观点,依法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本案是在当事人委托后,代理人才介入帮助完善证据,实际,在双方补充协议明确资金性质的时候,就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草拟,第一步预防后续协议出现争议,其次,目前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明确资金来源,本案在协议上明确了是贷款,在银行转账明细上也显示了贷款,因此,资金来源被明确为贷款,导致借款约定利息不能被支持。
高国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