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7日,被告陶某驾驶电动车撞伤案外人张某,张某因医治无效死亡,2019年8月14日,陶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协议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李某所有,存续期间的债务由李某承担,李某后将房屋卖于案外人袁某,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对房屋的处分。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查,认定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中不涉及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办理经过: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询问了案件的经过,并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收集相关债务存在的证据,当事人产生债务原因方面的证据,合理买卖房屋的证据,并以此向法庭提出答辩意见:一、答辩人作为本案的受让人,并不是恶意的通过诈害行为取得涉案财产,因此不满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形成权,实质是撤销行为从而恢复财产权利原状,而涉案房屋在依离婚协议的约定过户给答辩人后,实际已经于2019年9月1日由答辩人出售给案外人,房屋产权已经由案外人取得,原告起诉撤销答辩人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已经达不到恢复财产原状的目的,同时撤销财产分割条款必然会影响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仅起诉被告及答辩人也是漏列当事人。 三、对于原告主张房屋价值为30万元,答辩人不予认可,涉案房屋是农村自建房,土地性质属于宅基地,同时也使用多年,根据答辩人与案外人的买卖协议,购房款共计80000元,答辩人认为合理。
律师观点:涉及债权人撤销权,必须紧扣其构成要件,本案原告并未委托律师代理,导致很多专业问题并未充分在庭审中阐述,而本案被告在收集证据以及表述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由代理人引导其进行收集归纳,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高国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