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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意愿表达权的行使——法律如何“听见”孩子的声音?

2026-08-22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24人看过举报

我是武汉婚姻家事律师杨小珍。在办理离婚案件时,经常有当事人问我:“杨律师,孩子说要跟我,法院是不是就一定把孩子判给我?”

很多父母认为,只要孩子表达了跟自己生活的意愿,抚养权就“稳了”。这种理解并不准确。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意愿表达权的行使问题。

一、法律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也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作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基本要求。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真实意愿;不满八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也应当听取其意见。

法律将听取子女意愿的年龄门槛从原司法解释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尊重。

二、法院如何征询孩子的意愿?

征询意愿不是简单的“问一句”。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单独征询,避免干扰。 法官会在无父母双方在场、无外界干扰的独立空间内,单独对孩子进行谈心询问。有时法官会主动到孩子熟悉的环境(如学校、托管班)进行沟通,让孩子在放松的状态下表达真实想法。

第二,引入专业力量辅助。 对于表达能力不成熟或意愿不明显的未成年人,法院可通过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通过绘画、沙盘游戏等方式辅助孩子表达诉求。

第三,综合判断“真实意愿”。 孩子的意愿表达需要结合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进行判断。对于意见反复的情况,法院会综合考量、审慎判断。

三、“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

这是许多当事人最大的误区。人民法院在判断抚养权时,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孩子的意愿并非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变更抚养权案件中,长子王某1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原因是“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而“母亲对学习要求相对严格”。法院认为,母亲严格要求学习、限制吃零食等行为均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意愿形成的原因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最终未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四、孩子的意愿在抚养权判决中到底起什么作用?

孩子的意愿是重要考量因素,但法院最终裁判的根本依据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道德品行、孩子的年龄、过往成长环境、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等因素。当父母的诉求与子女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子女利益

五、杨小珍律师给当事人的几点提示

第一,不要诱导或强迫孩子表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另一方权利,更会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以不合理手段影响孩子意愿,反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利因素”。

第二,孩子的意愿需要结合背景判断。 如果孩子长期与一方隔离、认知被误导,其表达的意愿可能不被采信。

第三,不满八周岁也有表达空间。 即使未满八周岁,只要孩子有表达能力,律师也可以考虑让未满8周岁的孩子用他自已的语言手写想法,以及录视频的方式表达其意愿,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其意见(最起码增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四,注重实质抚养条件。 与其把精力放在“让孩子说什么”上,不如切实提升自身的抚养能力与陪伴质量。

总而言之,法律“听见”孩子的声音,不是让孩子替父母“站队”,而是为了在父母分离后,给孩子一个最适合的成长环境。让孩子的意愿被尊重,让孩子的利益被守护——这才是未成年人意愿表达权的真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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