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武汉婚姻家事律师杨小珍。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常有女性当事人这样问我类似这样的问题:“杨律师,我老公把公司股权转给他弟弟了,我一分钱都拿不到,怎么办?”还有人说:“公司是我和他一起打拼出来的,现在他把我踢出公司,股权我还能不能分?”
股权是离婚财产分割中最复杂也最值钱的资产之一。当原配被踢出公司、股权被架空时,如何依法维权、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今天,我想结合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9条、第10条,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一、厘清股权性质——先搞清楚“是什么”,再谈“怎么分”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分红、双方共同经营导致的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被擅自转让了怎么办?——新规下的攻防策略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9条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什么?商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持股方有权独立处分名下股权,原则上无需取得配偶同意。但这不等于原配只能束手无策——如果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配偶有权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而且即使合同有效,原配也可以主张按市场价或原配认可的转让价要求赔偿的。
“恶意串通”怎么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三个维度判断:
第一,交易时机。 股权转让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夫妻关系紧张之时,是重要疑点。有案例中,一方在离婚诉讼第一次开庭后,将估值不菲的股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父亲,法院认定存在恶意。
第二,价格公允性。 转让价格达不到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若以无偿或极低价格转让给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通常可认定存在恶意串通。
第三,受让方关联性。 受让人与转让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的,需重点审查。
三、夫妻公司持股比例不等于财产分割比例——不要被工商登记“骗”了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夫妻两人都是公司股东,工商登记显示一方持股90%、一方持股10%,持股多的一方主张按这个比例分。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0条明确规定: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夫妻公司”注册时股权比例的配置往往带有随意性或仅出于形式需要,不能真正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除非夫妻双方对股权归属有书面约定,否则应按照《民法典》第1087条处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有案例据此判决夫妻各持有公司50%股权。
四、锁定股权价值——评估是决定补偿金额的关键
如果股权无法直接分割(如其他股东不同意、公司人合性要求等),法院通常会判令持股方向非持股方支付股权折价款。折价款多少,取决于股权价值评估。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评估方法的运用,直接影响最终补偿金额,可能相差数倍。
实务中,建议当事人积极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同时,可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询和论证。评估范围包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等。当事人应主动收集公司经营数据,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在价值认定上吃亏(但是如果原配完全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公司财务人员或其他掌握核心数据的人不是原配的,对方搞虚假的帐务或完全不配合,或者法官觉得太复杂和麻烦不愿意这么作会以一个合适的理由不作,这条路也很难走的)。
五、杨小珍律师给原配的几点实务建议
第一,及早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公司很赚钱,公司的股权非常值钱,启动离婚诉讼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股权。股权被冻结后,对方无法转让、质押或做任何操作。如果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就没有这个必要了。
第二,固定“恶意串通”证据。 如发现配偶在离婚诉讼期间低价转让股权给近亲属,及时收集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工商变更记录等证据。
第三,善用离婚后追索权。 即使离婚后才发现股权被隐匿或转移,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并可主张对转移方少分或不分。
第四,优先协商,兼顾企业经营。 股权分割不仅涉及财产分配,还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若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如分期支付折价款、保留一定比例股权等),往往比诉讼更高效、更有利于实现价值最大化。
总而言之,被踢出公司不等于被剥夺权益。新规在保护商事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为原配保留了救济通道。杨小珍作为家事律师,我们的职责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帮助当事人看清风险、固定证据、依法维权——让股权价值不被低估,让弱势方的权益不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