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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二选一”:当事人可以提出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吗?

2026-08-27

发布者:武汉离婚律师杨小珍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4人看过举报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常常面临两难困境:一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在判决作出前难以预料。如果只提出一种主张,一旦被驳回,可能需要另行起诉,耗时费力;如果同时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请求,又担心被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如果当事人或律师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杨小珍律师跟大家一起看看。

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就曾遭遇这样的窘境。该公司作为某公司的股东,认为公司2014年10月22日的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其股东权益,于是向法院同时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其享有公司增资对应的股权;判令公司申请撤销增资变更登记。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既主张决议无效,又基于该决议主张股权,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经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遂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该裁定。

案件最终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在一起民事裁定中明确:人民法院不能仅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矛盾,就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只要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讼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讼请求。

这一裁判规则,在诉讼法学理论上被称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2024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中进一步明确: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可以在一案中处理。如果先位诉请得到支持,则不必再审理备位诉请;如果先位诉请未获支持,则需对备位诉请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这项规则的裁判要点可以概括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基于对同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相互矛盾但存在关联的诉讼请求,只要各项请求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不应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起诉。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不仅适用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还可以适用于请求返还原物与如果原物灭失请求损害赔偿、确认依交易取得所有权与如果未取得所有权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等情形。其制度价值在于符合诉讼便利与经济原则,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目前,该制度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层面的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理论与实践成果进一步加强探索。

杨小珍律师给当事人的建议:

如果您在诉讼中面临“二选一”的困境——既想主张A,又担心A不被支持而想同时主张B作为备选,请不要轻易放弃任何一个。您完全可以在同一案件中,按照先后顺位提出这些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次审理。这不仅是您的诉讼权利,也是当前司法实践所鼓励的做法。

当然,提出预备合并之诉也有其技术要求:各项诉讼请求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且须明确区分先后顺位。建议您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根据具体案情合理设计诉讼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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