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杨小珍律师。婚姻的缔结应当建立在双方坦诚相待、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今天,我结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为大家详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张某给付彩礼58000元,婚后未生育。2022年5月,李某因终止妊娠住院,张某意外发现了李某的既往病历。经核实,李某自2009年即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3年2月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曾多次住院治疗,需长期服药控制。然而,李某在结婚登记前并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张某。张某认为李某的隐瞒行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缔结了婚姻,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其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应是无瑕的,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可能会影响到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另一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本案中,李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知晓自身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仍需药物控制,应当视为患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李某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张某,既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亦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张某要求撤销婚姻之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收缴结婚证。该判决已生效。
二、法官说法
结合本案,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相关法律问题,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界定“重大疾病”的范围?
《民法典》并未明确列举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九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等)以及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本案中,李某所患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即属于“有关精神病”。实质判断标准在于:该疾病是否会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以及是否会影响另一方作出结婚的真实意愿。
(二)如何界定“如实告知”的履行?
首先,在时间维度上,告知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履行。若婚前未告知,可认定有隐瞒行为;若在登记后患上或确诊,则不构成隐瞒,婚姻不可撤销。
其次,在程度维度上,如实告知包括“完全未尽告知义务”和“告知不充分”。如果患病一方已履行告知义务,对方明知其病情仍自愿结婚,则视为达成合意。但如果患病一方仅告知已痊愈,实际上仍需长期服药控制,这种“避重就轻”的不充分告知,同样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与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在行使方式上,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本案中,张某2022年5月知晓李某病情,2022年9月起诉,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法院予以支持是合法的。
五、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六、杨小珍律师温馨提示
婚姻非儿戏,坦诚是基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一方,在婚前应当如实告知伴侣,这既是对伴侣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同时,如果大家在婚后发现对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一定要及时收集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并在知道真相之日起的一年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