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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满后承包人是否仍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发布者:史华德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463人看过举报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承包人是否还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呢?

有观点认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因为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应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限届满之后,承包人不再具有保修义务,不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否则,保修期满之后还要承担质量缺陷责任,保修期间的法律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同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在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与承包人就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了,承包人不需要对工程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之后建筑物合理使用期限届满前均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因为《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只要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即使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也要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们只是考虑了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和合理使用期限,没有考虑产生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以及工程质量缺陷的性质。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保修期满之后,承包人均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与国家强化工程质量责任管理的政策相背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要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这就是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终身责任。但是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无论出现任何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均应承担责任,这显然加重了承包人的法律责任,忽视了发包人或者所有权人对工程维护保养的义务,反而不利于工程安全长久地使用。

既要考虑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和建设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期限,也要考虑工程质量缺陷的性质和形成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出现一般性的质量问题,或者因工程正常使用而产生的自然老化等问题,承包人不应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承包人不具有维修义务,如国家对防水要求最低保修期限是5年,5年保修期满之后,即使出现漏水的质量问题,只要是防水材料的自然老化造成的,承包人自然不承担维修责任。另外,如果在保修期满之后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那么工程质量问题不是在维修期间形成的,而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已经产生,只是在维修期满之后才表现出来,那么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即使质量保修期届满之后,承包人也应该承担质量缺陷责任。

因此结论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一般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否则设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意义便不再存在。但是,如果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是承包人的施工行为所致,在质量保修期满之后才表现出来,承包人仍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这主要是承包人存在过错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对发包人造成了损害,属于侵权行为。承包人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不符合国家施工规范;二是承包人施工所用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比如钢筋的规格、混凝土的强度等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无论哪种原因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均是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了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对此后果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律师提醒施工单位要遵守国家施工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否则无论是否在质量保修期内,均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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