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赟、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三门峡XX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三门峡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侯 杨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