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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彤瑶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闫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陈X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22日被告陈XX因事向原告闫XX借款4万元,借期一日,原告于当日分两笔向被告转账4万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1万元,对剩余款项一直推诿。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陈XX未答辩。
原告闫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9年12月22日15:28原告向被告转账2万元电子回单一张;2、2019年12月22日17:19原告向被告转账2万元电子回单一张;3、2019年12月22日至26日原告聊天记录9张;4、2019年12月24日至25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万元收款记录截图1张;5、原告向被告催款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一份,上述证据证实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陈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XX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2日被告陈XX向原告闫XX借款4万元,口头约定借期一日,原告于当日分两笔向被告转账4万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于当日偿还原告1万元,对剩余款项一直推诿不还。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致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陈XX向原告闫XX借款,有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为凭,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闫XX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保全费330元,共计606元,由被告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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