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XX、唐XX及原审被告罗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4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于2019年9月4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