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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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曹XX、李XX及原审被告李XX、陈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德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XX、李XX及原审被告李XX、陈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在一审基础上依法改判平安XX公司少赔偿曹XX11,6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交通事故是李XX驾驶川CXXX小型轿车与李XX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曹XX受伤。事故责任认定李XX负全责,李XX无责。但依照法律规定,李XX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1600元,共计11,600元。一审未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判决李XX承担责任不当。
曹XX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李XX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李XX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陈X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曹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XX、陈X、李XX、平安XX公司赔偿曹XX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费、鉴定费等共计63,072元,该费用由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李XX赔偿;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XX、陈X、李XX、平安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2日,李XX驾驶川CXXX小型轿车由xx方向沿xx驶往xx方向,14时30分,当车行至xx处,李XX驾驶川CXXX小型轿车撞上临时停靠路边由李XX驾驶搭乘案外人刘X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碰撞之后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倒地时将行人曹XX碰倒,造成李XX、乘车人刘X、曹XX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0月22日,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永公交认字(2018)第2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李X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李XX的违法行为与此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负此事故责任;乘车人刘X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此事故责任;行人曹XX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曹XX被送入永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花费医疗费15,874.28元,经诊断为:1.腰椎横突骨折(L1-L4);2.胸腔积液,肺挫伤;3.第2腰椎新鲜压缩性骨折;4.左侧肋骨骨折;5.腰椎退变,腰4/5椎间盘轻度膨出;6.头皮血肿;7.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出院医嘱:1.加强腰部拱腰锻炼;2.出院后3月使用腰椎支具坐立行走;3.继续促进骨折愈合,改善微循环等治疗;4.建议继续行康复治疗;5.定期复查(出院后1、2、3月复查);6.不适随诊。2019年1月10日,经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XX的损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经曹XX委托,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XX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50日、60日和60日。川CXXX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陈X,该车辆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12月15日00时起至2018年12月14日24时止。李XX向曹XX支付了15,874.28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1.赔偿责任的划分;2.曹XX损失的计算。阐述如下:1.赔偿责任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川CXXX小型轿车在平安XX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曹XX的损失应由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依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由侵权人即李XX予以赔偿。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川CXXX小型轿车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李XX应承担部分由平安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李XX赔偿。陈X虽系川CXXX小型轿车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陈X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同时,依照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不负此事故责任,故对曹XX要求陈X、李XX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2.曹XX损失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曹XX的诉请,参照湖南省XX公布的2018年度统计数据,确定曹XX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5,874.2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100元/天×31天);3.营养费,结合曹XX的病情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酌定为2400元;4.残疾赔偿金,参照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25,872元(12,936元/年×20年×10%);5.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曹XX的伤残程度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数综合认定为5000元;6.误工费,曹XX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收入情况,故参照湖南省农、林、牧、渔业年收入为计算标准。曹XX于2018年10月2日受伤住院,2019年1月10日鉴定为十级伤残,其误工期为100天,误工费计算为9323.6元(34,031元/年÷365天×100天);7.护理费,曹XX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故参照湖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收入标准计算。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曹XX的护理期为60天,计算为7637元(46,458元/年÷365天×60天);8.交通费,酌定为400元;9.鉴定费1500元。以上合计71,106.88元。其中1、2、3项由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元;第4、5、6、7、8项由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48,232.6元;剩余部分12,874.28元,按照赔偿责任划分,由李XX全部承担,因川CXXX小型轿车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该款项由平安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支付。故平安XX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曹XX赔偿71,106.88元(10,000元+48,232.6元+12,874.28元)。因李XX已向曹XX赔偿了15,874.28元,故平安XX公司还应向曹XX赔偿55,232.6元(71,106.88元-15,874.28元)。李XX提出已向曹XX支付了部分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具体数额,故无法予以核减。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中国XX公司向原告曹XX赔偿各项损失55,232.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二、驳回原告曹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李XX负担590元,由原告曹XX负担98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XX是否应在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XX驾驶川CXXX小型轿车撞上临时停靠路边由李X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倒地,最终导致曹XX受伤。李XX驾驶的川CXXX小型轿车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X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曹XX在一审中请求:“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X赔偿”,故一审判决由川CXXX小型轿车所投保的平安XX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并无不当。平安XX公司向曹XX赔偿后,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李XX另行追偿。
综上,平安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994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有20多年的司法办案经验,期间办理大量民商和刑事诉讼类案件和非诉案件积累了大量经验和技巧。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郴州
  • 执业单位: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0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离婚、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