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解媛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4日 9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媛,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1,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媛,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牛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贠军荣,被上诉人王某、牛某1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牛新合2016年12月19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牛某1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牛刚出庭证明自己上网查找了遗嘱格式,并未证明遗嘱内容是在网上查找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遗嘱内容是网上查找的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没有证据推翻遗嘱和录音遗嘱,一审法院认为无法认定该遗嘱内容是牛新合亲口所述,是事实认定和审判程序错误。一审法院查明的白某与牛新合很少来往或几乎没有往来,及认定牛新合住院期间均由王某照顾均不是事实。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无效主要是遗嘱不符合实质要件,并未规定符合实质要件而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无效。应当对遗嘱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白某一审提交的三份证据足以证明该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案见证人并未因遗嘱而受益,一审法院认为见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王某、牛某1辩称,白某所称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但是代书人未在上面签名,也没有其他见证人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在牛新合病重期间,白某并未前来照顾。白某拿不出直接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反而在王某、牛某1否定其证据后要求王某、牛某1拿出反驳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白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遗嘱有效;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王某、牛某1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白某系牛新合与白群智的婚生子,牛新合与白群智因与感情不和在199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白某当时年幼就随其母亲生活,期间白某与其父牛新合来往甚少。××××年××月××日,王某与牛新合登记结婚。两人在结婚时,王某将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儿牛捷也带至牛新合家共同生活。牛新合与王某再婚后,白某与牛新合平时几乎没有往来。另外,牛新合因患有癫痫症,生活中时常发作,当病发时其生活起居均由王某照顾。2016年10月20日左右,牛新合被诊断为肝癌晚期即住院治疗。牛新合住院期间,白某从其姑姑处得知牛新合的病情后即到医院看望。同年12月19日下午,白某再次到医院看望牛新合时,其姑姑就给白某遗嘱一份。牛新合于2016年12月20日去世,王某操办完丧事,就遗产分配问题双方发生分歧,王某、牛捷随诉于2017年4月27日诉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审理中,白某认为遗产的分配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2017年7月26日,白某又起诉请求确认涉案遗嘱为有效遗嘱。庭审中,白某为坚持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遗嘱、录音资料的整理材料、证人证言各一份,证明涉案的遗嘱系其父牛新合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诉争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王某、牛捷质证就白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提出白某所持遗嘱上牛新合的签字和平时完全不同,且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以遗嘱见证人应该由两个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但遗嘱上并没有见证人、代书人签名为由不予认可。就证人牛某2的手机录音以无法印证系牛新合亲口所述为由也不予认可。王某、牛捷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本案白某请求确认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及该法第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之规定,本案遗嘱形式上未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且见证人也即代书人牛刚系牛新合的侄子,其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该遗嘱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就遗嘱的实质要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的所涉遗嘱内容及格式庭审查明系代书人牛刚在网站查找,结合牛新合当时的情况无法认定该遗嘱内容系牛新合本人亲口所述。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白某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条第三款、第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白某要求确认被继承人牛新合2016年12月19日所立遗嘱有效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白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白某承担。
白某对一审认定的事实“白某的亲生父母离婚后白某与牛新合来往甚少,以及牛新合住发病时生活起居均是王某照顾。”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该事实不予认定。一审查明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本案白某主张其请求确认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之规定,本案遗嘱形式上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该遗嘱不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就遗嘱的实质要件而言,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任何更改或修正。据牛刚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本案所涉遗嘱是其找了一些的材料以后书写而成。白某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证据的内容与书面遗嘱内容有明显差异,录音证据与书面遗嘱表达的意思也存在不一致之处。结合牛新合当时的情况无法认定该遗嘱内容系牛新合本人亲口所述。综上所述,白某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白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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