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解媛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1日 1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笔者说:
当事人在咨询多个律师之后经过华律网推荐找到我的,在之前,很多律师都给当事人说,你这个案子不好办,建议协商解决;我在接到当事人之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制定了辩护方案,最终打赢了这场纠纷。
案件经过:
原告陈X与被告陈XX曾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陈XX是原、被告的女儿,2013年9月23日原、被告在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记载:“现因男方在西 安与他人非法同居并育有一子,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权:女儿陈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 部承担,每月给付生活费2000元。学费按实际缴纳给付直至女儿大学毕业。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要 求男方每年至少两次探望女儿或带女儿外出游玩要提前通知女方。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响水县城XX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XX的房屋所有权归女儿陈XX所有,如陈XX大学毕业后去西安生活,陈XX及其子搬出归陈XX居住。如陈XX在其它城市生活.此房由陈XX按市价折换成现金供陈XX买房。2、股金:现金壹拾伍万参股江苏XX公司的股金及其利息和分红归女方所有。3、其它财产:男方2008年在 西安购置的中华轿车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 品归各自所有……”
上述离婚协议签订之前,被告曾在2013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暂欠陈X人民币陆拾万元整,2020 年前归还,此欠条用于西安XX10406号房屋产权归陈XX之保证,柠樣宫舍10406室产权归陈XX后欠条自动失效。
另査明,本院在审理中通过査询被告名下的房产信息,查询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甲字1号柠檬官舍第1幢1单XX4 层10406号房屋,该房屋目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仅有合同备案号Y107XXXX9559.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3年9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已按此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故双方均应履行离婚协议书规定。现原告以此为据起诉被告,主体适格。因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围绕接触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以及补偿无过错方等相关事宜达成的结果,故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依据离婚协议,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陈X2所有,如陈X2大学毕业后去西安生活,陈X1及其子搬出归陈X2居住,如陈X2在其他城市生活,由陈X1按市价按市价这换现金供陈X2买房。现陈X2已结婚并定居江苏省,协议约定的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案件结果:
被告陈X1支付陈X2房屋折价款60万元
解媛律师说法:此案中离婚协议书生效问题
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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