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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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XX与北京市大兴区XX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传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岳XX与被告北京市大兴区XX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卫生院向岳XX支付医疗费304.61元、死亡赔偿金374436元、丧葬费1524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5000元;2.诉讼费由卫生院承担。事实和理由:岳XX系岳XX的长兄,2017年1月9日上午10时40分,因咳嗽到卫生院就医,卫生院在对其进行血常规、DR检查及输液治疗后,在输液过程中失去意识,卫生院医护人员未对其实施抢救,直至2017年1月9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去世。卫生院在岳XX死亡后为了掩盖其医疗行为是导致岳XX死亡的直接原因的事实,让岳XX及其家属在当日于大兴XX火化。岳XX之猝死是卫生院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
卫生院辩称,患者就诊信息为患方提供,卫生院不了解患者亲属情况,是否还有需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与诉讼请法院核实,卫生院认可经法院核实确认真实性的公安机关出具的逝者亲属关系证明资料;卫生院对患者的诊治过程符合医学诊疗规范和患者临床表现。患者病情严重,一直未予及时治疗,此次诊治过程中突发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患者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卫生院认为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患者死亡后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9日,岳XX(1964年2月7日出生)因咳喘到卫生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肺部感染、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予以留观输液,后憋气加重,反应迟钝、意识淡漠,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岳XX的遗体进行火化。岳XX支付医疗费304.61元,其中抢救费用为202.59元。经岳XX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2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北京市大兴区XX镇中心卫生院在对被鉴定人岳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未尽充分的告知义务;3.检查措施不完善;4.未及时重新建立静脉通路;5.抢救措施不当。(二)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岳XX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与被鉴定人岳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次要因素。”岳XX支付鉴定费15000元。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五堡镇头堡村民委员会和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公安局五堡派出所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岳XX生前无配偶子女,其父亲岳XX于1996年6月8日死亡,其母亲陈XX于2009年1月30日死亡,妹妹岳XX。岳XX称岳XX还有一个哥哥岳XX,并提交岳XX放弃对本案赔偿的继承权且不参与本案诉讼的声明。
岳XX生前为北京市大兴区XX镇市政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工作,工作内容为打扫厕所,岳XX死后,岳XX与服务中心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服务中心支付岳XX最低工资补差5610元以及工作期间因病去世的补助金54390元。经查询,岳XX自2015年11月至死亡时每月均有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村委会和派出所共同出具证明,岳XX生前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已去世,妹妹为岳XX。岳XX自称岳XX还有一哥哥岳XX,并提交岳XX放弃对本案赔偿的继承权且不参与本案诉讼的声明。因此,岳XX作为岳XX的近亲属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卫生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岳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本院酌情确定由卫生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岳XX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岳XX在治疗过程中支付医疗费102.02元,此部分医疗费并非医疗损害导致的支出费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抢救所产生的医疗费202.59元,医院应承担20%,即40.52元;2.死亡赔偿金,根据岳XX的工作收入情况,岳XX主张按照2017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按照20%核算数额为249624元;3.丧葬费,以2017年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按照20%核算为10160.4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确认为10000元;5.鉴定费15000元,本院确认由卫生院承担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大兴区XX镇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岳XX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72824.92元;
二、驳回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5元,由岳XX负担2917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大兴区XX镇中心卫生院负担49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杨传花律师,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大兴区
  • 执业单位: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离婚、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