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花律师
杨传花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大兴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中大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传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中大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中大屯合作社)诉被告常XX、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凤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大屯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程XX、被告常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大屯合作社诉称:2017年10月17日23时30分,常XX驾驶小客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郭中路东XX时,与中大屯合作社建设的文化墙相撞,造成文化墙及护栏严重损坏;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常XX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该文化墙建成于2017年9月,共计支出建设费用61660元,由于被毁损严重,事故发生后被拆除,预计支出拆除清理费用30830元。常XX驾驶的车辆在XX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请求法院判令常XX和XX公司赔偿中大屯合作社文化墙建设费用61660元和拆除费用30830元,共计924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常XX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常XX驾驶的车辆在XX公司投有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在泰山XX公司投有交强险,泰山XX公司已经将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的2000元赔偿款给付常XX。
被告XX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XX公司投有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XX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中大屯合作社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不同意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23时30分,常XX驾驶小客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郭中路东XX时,与中大屯合作社建设的文化墙相撞,造成文化墙及护栏严重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常XX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受损的文化墙建成于2017年9月,事故发生后因受损严重被拆除,该文化墙长度为18延米,绘画52平方米,防护网30延米,护栏18.5延米,共计支出建设费用61660元。文化墙拆除费用至今未支出,但据中大屯合作社自述拆除时雇佣了钩机一台(工作一天)和二十几个村民工作一天。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普通发票、中大屯村村北文化墙工程明细、青云店镇农村大额资金申请表、审核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对于中大屯合作社主张文化墙建设费用6166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中大屯合作社主张文化墙拆除费用3083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参考文化墙的长度、建设费用、拆除用人及机械情况,本院酌定文化墙拆除费用为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XX赔偿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中大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文化墙建设费用和拆除费用共计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中大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文化墙建设费用和拆除费用共计六万九千六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中大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六元,由被告常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杨传花律师,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大兴区
  • 执业单位: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离婚、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