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传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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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X与华安XX公司、北京市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传花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鲁X诉被告赵XX、北京市XX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华安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岚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商贸公司、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X诉称,2016年11月24日23时30分,赵XX驾驶×××大型货车行驶在房山区XX窑上路口与原告驾驶的×××小型货车左前部相碰撞,致使原告车前部及前风挡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XX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北京市XX公司是×××大型货车的车辆所有人,原告是×××小型货车的所有人。后就赔偿事宜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15850元、施救费690元,共计165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此起交通事故是原告撞到我的。
被告商贸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鲁X起诉赵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费用由赵XX承担,本公司与赵XX有挂靠协议书。本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是不合适的,和本案毫无关系,所以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起诉,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利。
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发动机为×××、车架号为×××的车辆(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0月29日零时起,至2017年10月28日二十四时止;未投保商业险。请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两千元修车费,施救费已超我公司限额,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23时30分,赵XX驾驶车牌号为×××的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房山区XX窑上路口时,适遇鲁X驾驶的车牌号为×××的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大货车右侧后部与小货车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小货车前部及前风挡损坏。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良乡大队处理,认定赵XX负全部责任,鲁X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鲁X驾驶的车牌号为×××的事故车辆在北京XX公司进行了修理,花费了修理费15850元。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鲁X的合理损失为:车辆修理费15850元、施救费690元。
另查,原告鲁X驾驶的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鲁X。被告赵XX驾驶的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赵XX,该车辆挂靠在商贸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活动。赵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施救费发票、维修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赵XX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赵XX驾驶的事故车辆挂靠在商贸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商贸公司应与赵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故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XX、商贸公司予以赔偿。原告鲁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被告商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鲁X车辆修理费二千元。
二、被告赵XX、北京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鲁X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一万四千五百四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六元,由被告赵XX、北京市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传花律师,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大兴区
  • 执业单位: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离婚、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