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宝森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17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某与呼伦贝尔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内0702民初4323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森,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补发2006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的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1994年,被告东电厂违法将原告按临时工裁员,原告几经周折在2006年1月5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开始诉讼。至2013年12月24日执行完毕,工资计算到2006年7月1日。原告就2006年7月1日至退休前的生活费,于2018年12月10日向呼伦贝尔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2月12日收到呼伦贝尔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2018)呼劳人仲字23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就此不服,现依法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东电厂承认原告陈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并就原告自2006年7月至退休前(2018年10月)生活费数额达成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呼伦贝尔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给付原告陈某某生活费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呼伦贝尔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