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宝森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21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包某某、黄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内0702民初5555号
原告:包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森,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第三人:于某
原告包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确认蒙EB××**号发现牌路虎小型越野汽车归原告所有。
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21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换车协议,第三人用蒙EB××**号发现牌路虎小型越野汽车与原告的蒙EFP6**号猛禽牌福特轿车进行互换,并在协议达成时双方进行了车辆的交付,原告接收了车辆。被告因为自己的车被盗了,没有车开2019年6月份,被告来到原告处,想要购买蒙EB××**发现牌小型越野车辆,因为被告与原告认识,故双方没有商定价格被告就把车开走了。没过多久被告因为涉黑被刑事拘留,蒙EB××**号汽车被查封。原告向办案单位索要,办案单位要求原告走诉讼程序,进行确认后才能放车,现原告只好诉至法院。
被告黄某、第三人于某承认原告包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和第三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第三人达成换车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第三人按照换车协议将蒙EB××**号发现牌路虎小型越野汽车交付给原告,原告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被告虽有购买该车辆的意思表示,但双方未就该车辆买卖达成合意并订立买卖协议,故该车辆依然归原告所有。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确认蒙EB××**号发现牌路虎小型越野汽车归原告包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附:本案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