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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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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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申请

发布者:刘宝森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25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褚某与陈某某、红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内070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褚某

委托代理人刘宝森,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红某

褚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褚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约定一、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给呼伦贝尔市桥梁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结算款21万元结清后,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折抵借款;

二、从2016年3月份开始,二被执行人用自己名下的卡特336型挖掘机一台和德龙3000型自卸车4台同申请执行人合伙施工,合伙收入的50%用以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140万,至偿还完毕止,利息双方自行协商。

以上协议双方自行履行,执行费16506元由被执行人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律师199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一直认真办案,竭诚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曾代理过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我的至理名言为;道可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赛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720********7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